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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共建和谐幸福家庭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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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11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制定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出一系列重要论述。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强调,要从国家层面治理,对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办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

二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更好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相关规定予以细化。

三是保障和推动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一方面,我省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有必要及时进行总结提炼,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固化。另一方面,我省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职责权限需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预防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反家庭暴力工作保障措施有待加强等,需要通过立法对相关措施加以规定

二、办法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省妇联会同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建设工委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建议,起草形成《办法(草案)》。20211229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草案)》。12底,省政府将《办法(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202237下旬进行了次审议,并于729日表决通过。

三、《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一条,按照“小快灵”立法要求,根据立法法关于立法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个方面:

(一)关于细化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

1.明确政府职责: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反家庭暴力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条)。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履行的职责(第四条第一款)。三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第七条第一款)。

2.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一是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第八条第一款)。二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九条)。三是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时受理有关求助,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第十条第一款)。四是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第十二条第一款)。五是规定统计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统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等应当做好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信息登记和分类统计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第十三条)。

(二)关于明确社会各方面的责任

1.明确群团组织和媒体责任: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组织,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第五条第一款);妇联、共青团应当发挥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作用,提供相关咨询,并受理有关投诉(第十一条)。

2.明确相关单位责任:一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向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第八条第二款)。二是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第十条第二款)。三是规定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及时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第十四条)。

3.明确基层自治组织和个人的责任:一是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七条第二款)。二是规定鼓励村民、居民互助互爱,及时调解、劝阻家庭暴力行为(第七条第三款)。三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八条第三款)。四是规定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反对家庭暴力行为,树立优良家风,构建文明和谐家庭关系(第十六条)。

(三)关于家庭暴力的处置

1.关于救济途径:一是明确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做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提供相关服务、转介到有关组织等工作(第十七条第一款)。二是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第二款)。三是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八条)。

2.关于紧急安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做好及时依法调查取证、伤情鉴定、告知受害人享有权利等工作,并对处于危险状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安置(第十九条)。

3.关于告诫制度一是明确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的情形、时限要求(第二十条)。二是明确公安机关送达告诫书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一条)。三是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等(第二十二条)。

 4.关于临时庇护场所:一是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规定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提供转介服务,并保护受害人隐私(第二十三条)。二是明确临时庇护场所应当符合的条件,规定其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

 5.关于心理辅导:明确对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和因目睹家庭暴力造成精神伤害的群体进行心理辅导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是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六条)。二是明确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第二十七条)。三是规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威逼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其他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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