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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长期粮食作物,保障粮食安全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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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810日起实施。现将《规定》制定情况介绍如下:

一、《规定》制定背景

是深入贯彻习近平保障粮食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党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今年627日,习近平总书记给安徽省太和县的种粮大户徐淙祥回信提出,要让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中央及省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粮食安全的政策措施。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保障粮食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保护生长期粮食作物安全,促进粮食高产丰收,有必要制定《规定》。

二是以问题为导向,为保护生长期粮食作物提供法保障。近年来,一些地方割青毁粮、工程铲苗等问题有发生,给粮食安全带来威胁。目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粮食生产作出规定,但对粮食作物生长期间毁粮青贮等问题的处理规定得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够强,有必要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通过地方立法,切实维护粮食生产正常秩序推动完善粮食安全法治体系建设。

二、《规定》制定过程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省委书记郑栅洁关于开展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立法的批示要求和全省粮食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人大常委会要求7月份进行审议的部署,成立起草小组,开展部门协调、专家论证、集中讨论,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草稿,向省政府报送了《规定(草案)》送审稿。2022712省政府第1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草案)》。727日省人大常委会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729日,通过了《规定》。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经工作委员会、司法厅、农业农村厅召开多次研究修改会议,集思广益,提高《规定》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以小切口立法,不分章节,共十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保护对象、保护范围。

《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概念。一是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的生长期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二是明确适用规定的粮食作物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

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明确保护职责

了压实各方保护职责,《规定》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粮食作物生长期的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完善和落实粮食生产财政补贴、信贷支持、农业保险、科技支撑等政策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政策措施,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技术服务、管理等工作。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任务。

(三)加强管理,保障粮食生长期安全

为了防止割青毁粮,依法青贮饲料,《规定》规定:一是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田间管理,抗旱排涝,及时开展病虫草害防治,不得违法在耕地上开沟、挖塘、造林,损毁粮食作物,不得违法割青毁粮。工程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进度与粮食生产茬口衔接,最大限度保障耕地种粮效益。除用于青贮的密植小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二是青贮饲料应当以秋玉米等秋季作物为主。确需青贮下一年春夏季大麦、燕麦、黑麦、密植小麦等其他春夏季作物的,应当备案。三是区分情形,稳妥处理,杜绝“一刀切”,对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作物达不到正常产量的,可以青贮作出例外规定。

明确保障措施,促进粮食有序生产

为了强化粮食生产保障《规定》规定:一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生长期粮食作物的用水、用肥、用药等技术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生长期粮食作物的监测。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的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割青毁粮行为有权举报投诉。

明确法律责任,加强保护力度

《规定》规定一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二是对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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