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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来源:备案审查处  编发:备案审查处   发布日期:2022-09-30  
【字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信访条例〉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安徽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2022年929安徽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安徽省信访条例》(1995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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