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卢新江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卢新江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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