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必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工作,在2016年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哲学社会科学的地位作用,为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再次强调,要加快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构建。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
二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部署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在《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等系列文件中对新时代加快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并要求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今年出台的《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对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作出系统安排。省委对实施该规划提出了具体意见,要求推动出台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制定《条例》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的主动作为。
三是增强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客观需要。当前,社会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趋活跃,必须通过加强社会科学的宣传普及,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条例》是加强思想文化领域阵地建设的有效方式。
四是推动全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现实需求。近年来,全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普及工作组织程度不高、主体职责界分不清;普及工作机制不完善,普及内容不明确、形式较单一;相关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不健全。制定《条例》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生动实践。
二、《条例》制定过程
按照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教科文卫工委和省社科联共同研究,拟定工作方案、成立起草专班,并会同法工委、司法厅多次集中研究,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省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9月下旬、11月中旬进行了两次审议。期间,法工委通过各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11月18日上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关于总则
1.明确社会科学普及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的活动(第二条第二款)。
2.明确社会科学普及的指导思想:社会科学普及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第三条)。
3.明确对社会科学普及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有关要求:社会科学普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鼓励创新;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第四条)。
4.明确社会科学普及的性质及相关责任: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支持、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第五条)。
5.对社会科学普及表彰奖励作出规定:对在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六条)。
(二)关于组织管理
1.明确政府职责: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围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二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七条)
2.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一是规定建立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党史研究(地方志研究)、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与社科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为主要成员单位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并明确其履行的具体职责(第八条)。二是明确社科联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的机构履行的具体职责(第九条)。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的相关职责(第十条)。四是明确人民团体的相关职责(第十一条)。
(三)关于内容与形式
一是明确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第十二条)。二是明确社会科学普及的形式(第十三条)。三是规定推进社会科学对外传播和学术交流合作,推动建立长三角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机制(第十四条)。四是规定每年九月为全省社会科学普及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社科联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五条)。
(四)关于社会责任
一是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等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具备条件的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活动场馆、设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六条)。二是规定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有序推动社会科学相关学术资源开放共享,指导、支持本单位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创作和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活动(第十七条)。三是规定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教学和培训计划,开设相关课程(第十八条)。四是规定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应当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九条)。五是规定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组织学生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就业创业培训内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第二十条)。六是规定图书出版、发行企业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公益宣传范围(第二十一条)。七是规定文艺团体及其他文化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交流和展演;公共文化场馆管理机构应当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并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二条)。八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资源,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二十三条)。九是规定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第二十四条)。十是规定企业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二十五条)。十一是规定支持、鼓励社会科学工作者参与社会科学普及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保障措施
1.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保障措施: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保障机制;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二十七条)。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用于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二十八条)。三是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第二十九条)。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社会科学普及的信息化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工作(第三十条)。五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鼓励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完善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等(第三十二条)。六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范围(第三十四条)。
2.明确其他相关保障措施。一是规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公益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三十一条)。二是规定支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部门、高等院校设立社会科学普及研究课题,重点支持具有徽风皖韵和时代特征的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与创作;支持培育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培养拔尖领军人才,扶持青年人才,建设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社会科学人才队伍(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职责,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二是对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行为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三是对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用途,以及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破坏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行为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四是对侵占、截留、克扣、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或者资助、捐赠款物的行为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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