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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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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3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有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我省是电动自行车销售、使用大省,据初步统计,全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2800余万辆。随着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同时,随着电动自行车的大量使用和报废淘汰,相当一部分废旧电池被随意丢弃,造成了环境污染。因此,有必要对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等加强管理。

二是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需要。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同时,电动自行车管理涵盖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保障等多个环节,涉及部门多、管理链条长、协调难度大,综合管理的质效难以发挥。因此,有必要对相关单位管理职责予以明确,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进行系统规范。

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的需要。当前,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交通出行和外卖、快递等行业经营运输的重要工具,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联系日益紧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切的法治需求。本届以来,历省人代会上都有省人大代表提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开展相关立法的议案和建议,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的议案就高达13件。此外,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也将此项立法列入了2022年工作要点。

二、制定过程

2022,电动自行车地方立法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形成初稿省司法厅、省公安厅通过网上公布、组织专题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等广泛征求意见,对初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

20227月和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三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安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书面征求各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阜阳市及阜南县开展立法调研专门委托淮南市、宣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121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15日表决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749条,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与维修、登记、通行与停放、保障、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健全管理体制。确立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分部门监管的管理体制,厘清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宣传教育义务,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责。

(二)强化源头管控。一是在本省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标准、未经产品认证的,不得登记上牌上路。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最长三年的过渡期,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二是禁止实施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加强对拼装和违法改装、加装行为的管理。

(三)规范登记管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对新标准实施前购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同时,规范了申请登记的材料和审查程序。

(四)设置通行停放规则。规范驾驶通行规则,禁止闯红灯、逆行、超速、醉酒驾驶,禁止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等危险驾驶行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此外,规定了在公共场所与道路周边的停放规则,明确了禁止停放区域,充电安全作出了具体规范。

(五)加强服务保障。一是明确非机动车道的建设要求,保障电动自行车通行。二是加强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的配套规划建设,明确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建设要求,保障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需求。三是规定快递、外卖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的管理责任,加强新业态的安全监管。

(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鉴于电动自行车与民生息息相关,既要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又要考虑到法规的实施需要宣传和公民逐渐接受的过程,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和引导,因此,法律责任方面,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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