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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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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31日起实施。现将办法制定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一)是落实党中央确保能源安全决策部署、实施《电力法》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能源产供储体系建设,确保能源安全。”电力是能源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转化为法规规范。同时,《电力法》也存在有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太强的情况,需要我省立法予以细化、明确。因而有必要制定办法,进一步增强省电力供给能力,保障居民和市场主体用电需求。

(二)是解决我省电力建设、供应等方面实际问题的迫切需要。一方面随着全省电力需求持续增长,电力供需矛盾越发突出,电力项目建设亟需加速推进,但却面临建设规划依据不清、审批程序繁琐等问题;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也亟需进一步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另一方面,近年来,我省社会用电需求和消费方式均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安全、稳定、清洁的电力供应和优质、快捷、高效的供电服务有了新期待。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制定办法,进一步完善电力规划建设和新能源发电并网、电力调控等系列电力建设、运营、保障的相关制度,深入优化电力市场营商环境和要素保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用电需要。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要求,报送了办法(草案)送审稿。2022831日,省政府第189次会议通过办法(草案)。9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委托芜湖市和亳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调研,多次召开研究修改会议,集思广益,提高办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21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面对办法进行了审议,15日表决通过了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从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共六十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明确我省电力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我省实际,办法在总则中规定:一是明确电力发展的基本原则,即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清洁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科学发展支撑性、调节性电源,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电力供需平衡。明确了各级政府,开发区等管理机构,以及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或者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三是规定了电力企业和用户的义务,要求加强节约用电管理;四是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宣传,开展电力公益性宣传;五是对长三角地区电力发展协作作了规定。

(二)关于电力规划与建设

电力规划与建设,是电力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为了保障和推进电力规划与建设,办法在第二章中规定:一是规范省电力发展规划、设区的市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变更。二是要求政府将电力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配置相应资源,加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与电力规划统筹,推动电缆入地,城市综合管廊覆盖范围内的电缆符合安全等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规划纳入综合管廊。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重大电源等电力项目建设,在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支持;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合理安排电源、电网项目的时序进度。四是占地较少工程建设,可以不实行征地,电力建设单位对占用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占地较多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征收土地。五是对电力工程与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的处理作了规定。六是电力建设项目涉及拆迁的,依照国家相应电压等级设计规程确定拆迁范围并及时依法征收或者补偿,不得实施可能导致拆迁成本扩大或者影响项目建设的行为。七是对电力建设报批流程作了简化规定,涉及电力工程开工建设条件、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等。八是鼓励电力企业运用有关技术等,发展新型电力系统,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九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改善农业生产用电条件,促进乡村振兴。

(三)关于电力生产与运行

电力发展,生产和运行是关键为此,办法在第三章中规定:一是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电力生产运行遵循安全可靠、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企业应当提高电网安全运行能力;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发电、输配电和重要用电设备并网运行,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接受电力技术监督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二是建立健全电力市场体系。推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完善交易规则和市场化电价传导机制。电网调度应当遵守公平统一的原则。可再生能源发电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障性收购制度。电力管理部门推进各类调节电源建设,推动火电灵活性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推进煤电机组改造升级。三是建立电力应急机制。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电力企业及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优先保障重要电厂厂用电源、主电网安全和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等。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可能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内重要输电通道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要输电通道安全管理联合防控及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四是建立电力需求响应管理机制,促进电力供需平衡。电力管理部门组织供电企业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供电企业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户应当采取错峰、避峰等措施。电力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紧急事故拉限电序位表和紧急事故拉停设备名单,报批后由电网调度机构执行。

(四)关于电力供应与使用

电力供应与使用是电力事业发展的目的和最终环节。为此,办法在第四章中规定一是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二是供电企业应当优化电能要素保障,增强电力公共服务供给,提供优质服务;供电企业应当公开供电相关信息,保障用户的知情权、监督权;鼓励供电企业根据相关规划为重点项目用电预留电网布点,提前开展电网建设。三是对重大活动临时特殊供电保障作出规定。四是明确了供电企业不得实施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对保障用户权益作出规定。五是对中断供电四种情形作出规定,供电企业可以依法中断供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供电企业中断供电前,应当区别不同情形,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事先告知用户。六是对重要电力用户作出规定,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或者采取其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未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或者存在其他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并督促整改;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及时消除隐患。七是对办电时限、供电抢修、抄表计量、电费收取、用户设备接入、供用电双方责任分界、用户安全责任、咨询服务、配电设施建设、充换电设施、能效管理、电能替代、电力数据安全、调取和使用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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