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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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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2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职业教育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我省职业教育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同时,我省《办法》也是《职业教育法》修订之后,省级层面率先启动、第一个出台的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将《办法》有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需要。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把教育、科技、人才定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而且把教育摆在了第一位。报告提出了“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2022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自5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法律在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等方面新增了许多制度规定。我省现行的《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制定于1994年(1997年、2007年经历两次修订),已不能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为了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职业教育法》在我省得到全面准确贯彻落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是巩固我省职业教育改革成果、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制定了一系列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如省政府与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整省推进职业教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加快技能安徽建设的意见》,出台《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同时,我省在长期工作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成熟做法,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

二、办法》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司法厅,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202299省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草案)》。20229月下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初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积极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修改,不断完善《办法(草案)》。2022121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办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15日表决通过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35条,设章节,遵循《职业教育法》的逻辑结构,旨在对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强操作性,对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一)健全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一是规定职业教育实行省市统筹、以市为主、分级管理、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第条)。二是规定省和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工作职责(第条)。

(二)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一是规定政府应当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第条)。二是规定政府应一体化设计不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培养体系,明确了中职、专科、本科职业教育的发展定位和目标(第十一条)。三是规定政府应当加强职业培训资金和项目统筹,面向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完善职业学校开展培训的激励政策(第十二条)。

(三)推动形成多元办学格局。一是强化政府统筹,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县级行政区域内一般应当办好一所多功能、现代化的中等职业学校(第十五条)。二是发挥企业职业教育主体作用,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明确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可依法享受所得税扣除,并规定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十七条)。三是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校企深度合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巩固完善市统筹、县整合模式,优化职业教育发展格局。坚持职教园区对接产业园区、学校对接企业、专业对接产业、教学对接生产,推进产业、专业、就业、创业联通和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通。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通过多种方式组建区域性产教联盟、实体化职教集团等协同育人平台,鼓励校企合作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专业学院。并规定对企业依法举办的职业教育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兴按照规定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四)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一是落实国家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加强不同层次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第二十二条)。二是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体系、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应具有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职业学校有权自主招聘各类人才等,并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三是鼓励企事业单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禁止违规实习(第二十条)。

(五)强化职业教育支持和保障。一是规定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第三十条)。二是规定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进一步明确财政支持措施(第三十第三十条)。三是对涉农职业教育相关保障作出规定,助力乡村振兴(第三十三条)。四是规定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考核(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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