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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

来源:监督协调处  编发:监督协调处   发布日期: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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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宋国权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并充分肯定这个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全面贯彻实施统计“一法一条例”,全省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统计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升,统计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一法一条例”实施中还存在法治宣传有待加强、执法力度尚需加大、指标体系有待完善、基层基础较为薄弱,法规亟待修改完善等困难和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统计法治自觉。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科学合理设定地区发展考核指标,清单化、闭环式抓好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持之以恒推动中央及省委统计改革决策部署和“一法一条例”贯彻落实,确保统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强化制度机制,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不断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制度机制,全力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调查、独立报告和独立监督职权。着力规范数据的统计口径和方法,不得违法对数据进行调增调减。持续深化专业核查、日常检查、执法检查、重点督察,强化统计监督与人大、纪监、巡视、审计、舆论等监督统筹衔接,及时发现统计违法线索,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构建不敢作假、不能作假、不想作假的良好生态,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建立健全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生态文明建设等事关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的统计指标和调查体系,重点推进新经济、数字经济、健康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积极探索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研究制定部门数据共享制度,着力推进共享机制建设,实现统计与发改、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管理、服务等信息上的共享,打通“信息孤岛”。

四、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统筹推进县级统计机构执法资格人员配备“全覆盖”,规范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完善乡镇首席统计员制度,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向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统计服务,多措并举补齐基层统计力量短板。加强对“四上”企业统计数据直报的指导和监管,推动企业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完善原始统计台账、规范统计资料管理。分级分类开展基层统计知识、技能、法规培训,提高统计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完善统计法规制度。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注重“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着力推动各级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者、统计调查对象和广大社会公众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快《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和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及时将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我省统计改革实践的有益经验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为统计工作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在2022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宋国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的部署要求,11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检查。常委会对这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陶明伦专门作出批示;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宋国权审定工作方案并带队开展检查。执法检查组书面听取了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等单位专题汇报,实地检查了合肥、芜湖、滁州、马鞍山市“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对部分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调查问卷1974份。同时,委托16个市人大常委会检查了本行政区域“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下面,受执法检查组委托,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全面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全社会统计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升,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统计法治氛围。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度,围绕“一法一条例”和重要改革性文件,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普法学习宣传活动,着力推动领导干部、社会公众学法用法,不断增强全社会统计法治意识。省统计局建立省辖市统计局新任主要负责人法治谈话机制,近两年共对15名省辖市统计局新任主要负责人开展统计法治谈话;大力推进统计法进党校,基本实现16个市和104个县(市、区)统计法进党校常态化、制度化;在安徽统计公众号开辟“统统说法”专栏,刊登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示警”推动各级、各部门提高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意识。芜湖市连续11年将统计法列入年度重点普法目录,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六进”活动,并利用联网直报平台,实现面向一套表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治宣传全覆盖。

(二)坚持依法统计,发挥统计职能作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国之大者”,按时提供统计信息、及时开展统计分析、认真抓好统计监测,有力有效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统计局建立全省月度经济运行预测机制,常态化开展全省主要经济指标预测预判和区域横向比较;撰写各类统计分析报告,全面深入反映国民经济各行业各领域运行特点,为党政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持续推进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工作,准确衡量各地推进高质量发展成效。省发展改革委着力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和操作规程,坚持一统计调查一制度方案,严格规范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公共资源交易统计、利用省外资金统计。合肥市结合发展实际开展统计监测,建立了集成电路、量子科学、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链监测体系,助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制度机制,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坚持把提高数据质量放在核心位置,压紧压实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先后制定《安徽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工作方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防范统计违法行为发生暂行办法》等多项制度,扎紧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制度笼子。自今年起组织开展首轮统计督察,并计划在5年内对16个省辖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实现常规统计督察“全覆盖”,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督察推动落实的保障作用。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局自2017年成立以来,共对3300多家企业(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立案查处569家企业(单位)、罚款1808万元,认定132家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动有关部门处分处理责任人员254人。滁州市扎实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今年共执法检查395家单位,其中“双随机”执法单位数190个,对6家统计违法企业立案查处,对统计造假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四)加强工作保障,夯实统计基层基础。重点围绕加强基层统计力量、提高统计人员待遇、提升统计人员能力、规范统计业务流程等,先后出台《安徽省乡级统计工作规范》 《安徽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扎实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持续推进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16个市及104个县(市、区)均依法设立独立统计机构,1503个乡镇(街道)设置统计岗位的占99.5%、共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4378人,首席统计员设置率100%,其中96.4%为专职统计人员。2021年,全省44622家联网直报企业配备专兼职统计员50096人,配备率91.1%。全省现有统计执法证持证人员324人,覆盖16个市,86个县(市、区)。马鞍山市出台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意见,对有关部门、县区统计机构、乡镇(街道)的统计人员配备作了明确规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组认为,“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解决。

(一)统计法治意识有待增强。《统计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九条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六条,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以及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调查资料等作出了规定。检查中发现:有的地区、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统计法律法规和与统计相关的党内法规了解不够全面,统计法治观念较为淡薄;少数地方和领域统计数据失实情况依然存在,一些政府部门存在干预企业独立报送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个别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对于存在明显逻辑关系问题的数据不核实、不纠正;有的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提供真实的统计数据和资料,虚报、瞒报、不催不报、拖延上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统计普法宣传形式单一、效果不佳,统计普法宣传渗透力、传播力、影响力不强。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认为企业统计人员、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统计机构人员统计法治意识有待增强的分别占60.8%19%15.3%4.9%,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情况偶发、多发的占4.4%

(二)统计执法力度尚需加大。《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七条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十八条至二十条,对查处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等统计违法行为作出了规定。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担心查出数据“水分”、影响政绩,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执法、不敢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地方执法检查雷声大、雨点小,检查多、查处少,部分市、县甚至存在“零立案”现象;一些地方对违法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对违法案件涉及到的领导干部的处分处理大多限于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警示震慑效果不明显。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认为在依法查处统计数据造假上做得较好的占19.8%;在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上做得较好的占17.9%

(三)统计体系有待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统计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统计指标体系科学设置、统计调查方法改进优化、统计机构信息共享、统计资料依法公布等作出了规定。检查中发现:一些统计指标体系、方法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难以客观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如反映现代服务业、十大新兴产业和新业态新模式新经济发展的指标较为缺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指标发布频次或口径与全国不太一致,城乡居民收入统计采样不够科学合理等;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搜集整理、开发利用、发布解读统计数据做得不够;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有时存在协调不畅、重复统计现象,部门之间数据信息流通不及时、不充分,形成“信息孤岛”。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认为在统计机构协作、信息共享和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工作上做得较好的占23%

(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存在短板。《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三条对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以及统计人员能力建设等作出了规定,《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五条对统计调查对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管理作出了规定。检查中发现:县级统计执法力量较为薄弱,全省还有49个县(市、区)不具备独立执法条件;乡镇统计队伍力量明显不足,首席统计员变动频繁,“专职不专”现象在一些地方还较为突出,影响工作效能和源头数据质量;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不稳定,由财务人员兼任占比超60%;部分乡镇(街道)企业资料管理不够规范,一些企业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不健全甚至缺失,不能按照要求规范填报统计报表。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认为在配备统计人员以及统计人员能力建设上做得很好的仅占65.7%,统计调查对象不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情况偶发、多发的占11.2%

(五)统计法规亟待修改完善。我省条例于1997年修订出台,其中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统计改革发展需要,部分条款与现行有关规定存在矛盾。检查中发现:我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建立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七条“建立统计登记制度”等行政许可已被取消;第十四条“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发《统计检查证》”,但目前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是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统计执法证;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与《统计法》相抵触等。此外,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机制需要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的相关法律问题也需要在法律法规中进行界定。

三、意见建议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统计法治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统计法治自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多个统计方面重要文件,充分彰显了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数据真实性的严格要求以及防范惩治统计造假的坚强决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好“一法一条例”,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统计活动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让法治成为统计工作常态。

(二)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持续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遵守“一法一条例”的监督,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调查、独立报告和独立监督职权。持之以恒推动中央统计改革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不断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制度机制。着力发挥统计监督“雷达探测仪”作用,持续深化专业核查、日常检查、执法检查、重点督察,及时发现统计违法线索,持续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强化统计监督与人大、纪监、巡视、审计、舆论等监督统筹衔接,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强化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着力涵养良好统计生态。

(三)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准确把握推进统计现代化建设的丰富内涵、目标定位,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重点推进新经济、数字经济、健康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建立健全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生态文明建设等一批事关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的统计指标体系。研究改进统计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和开发利用方式,积极探索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着力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增强部门统计数据共享意识和责任,明确统计数据共享原则、内容、方式,打通“信息孤岛”。

(四)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切实加强统计基层规范化建设,推动所有县级统计机构配备执法资格人员,规范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调配,完善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向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统计服务,多措并举补齐基层统计力量短板。加强对“四上”企业统计数据直报的指导和监管,推动企业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规范统计资料管理。分级分类开展基层统计知识、技能、法规培训,提高统计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

(五)进一步强化法治宣传,完善统计法规制度。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对“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注重加强“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不断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政府统计工作者、统计调查对象和广大社会公众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为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关注统计法修改动向,提前谋划和推进我省条例和相关配套制度修订完善工作,及时将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我省统计改革实践的有益经验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为统计工作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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