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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政设施建设 促进智慧、生态、幸福城市建设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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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121日起实施。现将条例修订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论述精神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城市工作,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群众生活品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加快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为此,有必要通过修订,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我省市政设施管理具体工作中,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务院制定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改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我省《条例》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及时修订,以维护法制统一。

(三)是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的需要。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病”等问题日益凸显,市政设施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专项规划衔接不足,建设统筹协调难度大,管养维护难等。《条例》的一些规定已滞后于实践发展,需要修订。我省对市政设施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也在市政设施管理方面创造和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这些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有必要总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范。

二、条例的修订过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2374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72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阜阳、巢湖进行了调研,并多次召开研究修改会议,集思广益,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920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22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从完善市政设施的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养护与维修、设施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修订内容:

(一)关于明确市政设施管理的总体要求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条例在总则中规定,一是提出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的总要求;二是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改善生态环境、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创新、保障安全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市政设施功能优化和品质提升,坚持系统化布局、高标准设计、分步式推进,适度超前建设市政设施;应当完善、优化城市路网系统和排水系统,因地制宜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快城市慢行系统、无障碍设施、停车和充换电设施建设;应当保障市政设施正常运行,定期组织开展市政设施体检,在推进城市更新过程中,注重对城市道路、老旧管网等市政设施进行功能改造和完善;四是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市政设施管理服务融合,支持建立城市信息模型,完善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监测系统,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综合治理效能;五是明确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政设施管理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有关工作;六是明确市政设施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七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有权报告市政设施的损坏情况。

(二)关于完善市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为了完善市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条例在第二章中规定,一是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规定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安全高效,保持传统风貌,传承历史文化,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促进智慧城市、生态城市、幸福城市建设;二是按照公益性、经营性的不同性质,合理确定市政设施投资主体,投融资模式,市政设施建设的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市政设施,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市政设施建设运营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基金等综合金融服务;三是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建设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信息监控设施,并将其纳入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与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监测系统等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四是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同步建设残疾人、老年人等无障碍设施;五是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排水设施应当满足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灾害;六是依附于城市道路、桥隧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桥隧同步建设,推进架空线入地整治和综合杆建设;七是规定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八是规定市政设施竣工验收、造价编制、工程质量保修、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关于健全市政设施的养护与维修

为了健全市政设施的养护与维修,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实用价值和功能作用,条例在第三章中规定,一是规定市政设施巡查、检测、养护、维修的责任主体;二是明确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核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并报送养护、维修经费计划,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列入预算;三是依附于城市道路、桥隧的设施出现缺损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督促产权单位将设施恢复完好;四是要求加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五是明确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间,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绿色施工工艺等施工要求。

(四)关于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桥隧、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条例在第四章中规定,一是对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最大限度降低对城市道路通行的影响作了规定,同时明确特殊情况可以先行挖掘抢修;二是根据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公开透明、控制总量、因时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三是在城市桥梁、路灯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它悬挂物,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敷设管线、杆线,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四是对城市桥梁档案和检测评估制度,以及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作了规定;五是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排水户应当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收取污水处理费;六是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扩大使用透水铺装,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减轻对城市排水系统的压力;七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从事可能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应当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八是对加强市政设施防治洪涝灾害作了规定,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建立防洪排涝巡查检查制度,在汛前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配备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在汛期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值守,以及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防涝要求,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疏浚,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九是对合理设置城市照明设施,以及禁止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作了规定;十是明确了经批准进行市政设施施工应当遵循的要求,以及对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及时复原窨井盖,保障施工和其他人员安全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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