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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法治日报  编发:信息处   发布日期: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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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聚焦社会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农村集体聚餐监管等内容作出严格规定,切实用法治力量守护人民群舌尖上的安。新修订的《条例》将202421日起施行。

规范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贵州省食品工业基础薄弱,小作坊广泛分布在农村、城乡接合部和城市角落,普遍存在环境差、设备简陋等问题,已成为食品安全事故高发

  新修订的《条例》列出专章,分别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设立的条件、登记的事项、经营时应遵守的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校园食品安全,万众聚焦,容不得半点疏忽。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学校、托育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互联+明厨亮制度,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强化网络食品经营监管

  为了让网红食得健康得长久,新修订的《条例》设网络食品经营专章,走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的关键一步。

  新修订的《条例》分别对在贵州省注册登记、在省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还明确了设置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此外,还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作出了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等主体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义务进行了细化,对食品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登记证,并按照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对配送的食品应当使用封签或者一次性封口包装等方式进行封装。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

注重农村集体聚餐监管

  贵州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这里民风淳朴,众多的少数民族节日常让人流连忘返,如苗族、布依族四月、布依族六月、彝族火把、水族等,尤其是过节时坝坝,令人记忆深刻。

  为强化农村集体聚餐监管,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聚餐活动前的报告工作、食品安全指导以及对承办者的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登记建档等职责进行了细化。

  对于举办者应当遵守的规定,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场所、设备设施和用水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使用的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洁;按照食品安全承诺书要求做好留样并记录;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

  新修订的《条例》对举办者、承办者划出了严守线,主要包括采购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使用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使用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亚硝酸盐,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等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固定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场所,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管理、承办者登记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

  食品安全监管没。贵州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同志说这些规定必将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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