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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监督工作计划

来源:监督协调处  编发:监督协调处   发布日期: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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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监督工作计划

 

(20242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部署要求,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保证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为我省在新征程中打造“三地一区”战略定位、建设“七个强省”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现对常委会2024年监督工作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巢湖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23年度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生态系统、声环境状况和环境风险状况,以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巢湖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零基预算改革情况报告。重点报告我省推动零基预算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提升财政资金效能的具体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举措。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有关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情况,最低生活保障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发挥兜底保障作用情况,对贫困残疾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等城乡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金融业运行和监督管理情况,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情况,引导协调金融机构支持我省发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举措。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加大民事审判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情况;强化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加强高质效民事支持体系建设,推进民事检察现代化情况;依法能动履职,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质量管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及长效管护机制建立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情况;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情况,支出纳入绩效管理,提升资金效能的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情况;发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全省债务规模和管理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战略、维护市场法治环境情况;健全知识产权诉讼规则,破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情况;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情况;参与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大科创引领高地建设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近年来我省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服务保障,加快建设量子信息、聚变能源、深空探测三大科创高地建设的基本情况,推动合肥国家实验室建设、强化重大科技设施平台功能、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等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对接长三角高端农产品市场、加快建设千亿斤江淮粮仓、实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推进十大千亿级绿色食品产业全产业链发展等情况;创新工作机制及强化服务调度情况;示范基地建设及“皖美农品”和绿色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农产品品牌创建、推广工作情况;部省共同创建有关重大政策、重大举措、重大工程推进落实情况;沪苏浙皖协同合作有关产业联盟、服务平台建设及资本、项目、技术投入情况;目前存在的困难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关于全省民族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按照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等原则,加强和改进我省民族工作,提升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等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差距不足和下一步思路举措。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结合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重点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情况,包括资产综合配置和使用效率,向社会开放和存量资产盘活利用,教育资源、创新资源、医疗资源、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和长期挂账问题处理工作等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开放载体、营商环境等方面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举措。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文物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文物保护利用情况,考古工作和历史研究情况,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管理情况,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六)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报告意见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由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七)审议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关于《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八)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审查批准决算,听取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意见的报告。重点报告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举措。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2023年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3年省级决算。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2023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2024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意见的报告。

以上3项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2023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财政运行情况,视情安排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2024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定职责落实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合理利用、活化传承和传播普及等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情况,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农产品流通与加工发展情况,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情况,加大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力度、健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情况;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推动农业绿色低碳发展情况;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检查耕地保护有关法律规定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我省耕地保护有关法律规定学习宣传、配套法规措施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法定职责落实等情况;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等制度落实情况;耕地质量建设、定期监测,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等耕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法律规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检查《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物业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政府监管责任落实、物业服务管理企业责任落实、业主委员会规范化运行及作用发挥、物业纠纷协调化解机制建立与完善、普法宣传等工作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家长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以及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建设情况,家庭教育阵地建设、队伍建设、社会化服务、支持保障情况,“一法一条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六)检查《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新能源汽车创新引领、产业链提升、场景拓展、开放合作、支撑保障等方面情况,以及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开展专题询问

(一)结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结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结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结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结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文物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六)结合审议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关于《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修改完善备案审查相关制度,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培训,探索优化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日常更新和维护机制,切实增强备案审查监督实效。结合“智慧人大”建设,完善备案审查平台功能设置,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向乡镇延伸工作。针对性指导备案审查工作,切实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开展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后监督

根据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组织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述职。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审议“一府两院”工作人员2023年度述职报告。由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七、省政府部分组成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根据《省政府组成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制度》,省政府部分组成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做好报告处理工作。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印发省政府部分组成部门2023年度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做好2024年监督工作,要在省委及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正确把握人大监督定位,按照权限和程序办事;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形成监督合力;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尽责,形成加强改进工作合力。加强与市县人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2024年度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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