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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来源:信息处  编发:信息处   发布日期: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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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及时性、科学性、有效性。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事项,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将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查督办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部署承担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自建房屋安全监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屋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事务、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农业农村、公安、商务、市场监管、房地产、城市管理、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房屋产权人要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使用人和管理人要落实相关安全责任。

五、加强自建房屋风险隐患排查。各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要求,围绕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组织开展自建房屋风险隐患排查,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全面摸清底数,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六、突出排查重点。(一)重点区域,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屋。(二)重点场所,重点排查用于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浴室、棋牌室、影院、民办幼儿园及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手工作坊、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养老服务、疫情隔离场所等的经营性自建房屋。(三)重点房屋,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增加楼层、擅自改变功能布局、非法开挖地下空间,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建房屋和农村危房。

七、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开展安全鉴定。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组织开展的房屋安全排查和技术鉴定应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机制。

八、实施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要求,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依法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要把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工作与城市更新、乡村建设行动结合起来,统筹推进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危房改造工作。

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屋,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加强监督管理。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服务企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统筹建立本地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形成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及督促整改机制。

十、强化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排查、处置工作中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等的,要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积极推动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安全保险等制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更好解决既有房屋检查、维修资金来源问题,以市场化手段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政策规章制度,依法构建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十二、加强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规范化管理。强化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追责。

十三、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屋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相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各地要严格自建房屋用于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和技术保障。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房屋安全管理领域新技术研发和运用,加强房屋安全动态监测。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自建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的技能培训和专业指导。

十五、大力宣传普及房屋安全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公共安全意识、法治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自建房屋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协同共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法治保障和工作监督。各级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职尽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支持和推动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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