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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来源:会务处  编发:会务处   发布日期: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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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1113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改革精神,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自觉履行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二、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充分运用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切实规范诉前检察建议制发标准,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努力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实现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重大、典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检察建议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采纳检察建议又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支持被侵权人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认真实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适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严惩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三、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明确工作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所需的办案经费以及公益案件线索举报奖励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机制和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照诉前检察建议全面自查、依法履职、按时回复;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严格执行生效裁判。

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专业化建设,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立案受理、公正审判。对于在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仍然存在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禁止令等行为保全措施;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等新的恢复性司法裁判方式,增强裁判效果。加大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执行力度,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各级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和办案协作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证据标准、庭审程序、裁判执行、诉讼保全等问题建立沟通机制,形成指导性意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积极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收费服务保障机制;指导公证机构、律师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联动办案等工作,推动跨区域系统化治理。

六、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公益诉讼法律知识,增强宣传效果,切实提升公益诉讼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关注重视、关心支持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鼓励社会组织、公众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要加大司法公开、政务公开力度,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未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责成本级人民检察院限期依法履职;拒不依法履职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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