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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来源:办公室  编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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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201711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度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定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围绕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勤勉尽责。  

四、将第二条修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当好人民公仆。

五、将第三条修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尊重宪法、法律权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修养,按照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要求,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将第四条修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人大工作的法定程序和依法履职所必备的知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七、将第七条修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未获得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注意仪表,佩戴出席证,并签到。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利于常务委员会决议和决定等更好地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

本决定自201712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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