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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

来源:监督协调处  编发:监督协调处   发布日期: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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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全省检察机关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立足国家治理全局,坚持更新司法理念,切实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加强与其他办案机关衔接配合,着力提升办案质效,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及时有效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时间不长,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准确适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机关衔接配合还需加强、检察人员素质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刻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刑事犯罪发展态势,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国家治理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规范适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到能用尽用,推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不断深入。要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力度,发布典型案例,普及相关知识,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二、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一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审查和认定证据,进一步完善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工作机制,防止虚假认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完善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机制,使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要依法听取被害人意见,保障被害人的合理诉求。二要健全量刑协商机制,积极推进控辩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试点,提高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量刑建议说理,阐明量刑的依据、理由、主要的量刑情节及其对应从宽幅度等内容。三要提升量刑规范化水平。在“两高三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安徽实际的量刑实施细则,细化常见罪名量刑标准。健全量刑建议程序规范,根据上级规定和安徽实际情况完善量刑建议决策程序。探索使用智能化量刑辅助软件,促进量刑建议步骤考量模型化、数据化、自动化,提高量刑精准度。四要进一步落实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提高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合理简化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环节,提升办案效率。五要针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案件是否提起抗诉,检察机关因被告人撤回上诉是否对应撤回抗诉的问题,加强对下指导,统一抗诉标准,发挥抗诉的积极作用,维护司法权威。

三、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一要加强与监察机关沟通,完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惩治职务犯罪中的积极作用。二要会同公安机关建立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推动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在做好定罪证据收集的同时,加强对量刑证据的收集,从源头上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质量。三要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研究完善量刑指导意见,细化量刑标准和量刑指引,进一步明确从宽的具体标准和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差异,统一司法尺度,处理好检察机关建议量刑与审判机关判决量刑之间的关系,减少量刑分歧。会同法院严格落实关于量刑建议调整的规定,完善量刑建议调整机制。四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推动解决值班律师资源紧缺、经费不足等问题。要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沟通协调,落实“两高三部”关于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的规定,完善工作机制,使社会调查评估的周期与刑事诉讼的办案期限相匹配。

四、进一步提高素质能力。一要努力提升素质能力。有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提升检察人员审查证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量刑建议、释法说理、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的能力。注重将个案剖析和类案总结相结合,在案件研究中深化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识和把握。建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消除分歧,促进形成共同司法理念。二要建立完善科学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遵循司法规律,全面客观科学地设置考评指标,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合理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激励检察官担当作为、倒逼提升专业素质能力,充分发挥业绩考评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三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和细化认罪认罚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防止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权权交易。严格执行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记录报告的“三个规定”及“两高一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坚决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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