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三十三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经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有关机构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十字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红十字会推动建立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其他省份红十字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应急救援联动,深化人道资源共享,开展红十字理论文化研究,促进红十字事业区域协同发展。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依法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其他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鼓励市、县级红十字会开展区域交流协作。
第五条 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备灾救灾物资库建设。
第七条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对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款物,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减免相关税费。
执行应急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依法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并按照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八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体系。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建设,在公共场所配置应急救护设施设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为培育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基地、配置设施设备等创造条件。
第九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人道资源动员,增强人道救助能力,对易受损人群积极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等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血样采集、联系确认、捐献随访等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采供血机构应当支持造血干细胞血样采集工作。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捐献的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转运提供绿色通道,保障优先通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生命教育体系,推动建设生命教育场所,普及生命关爱理念,传授生命保护知识和技能。
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按照规定建立捐献者纪念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按专业、分领域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队伍,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为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
有关部门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普及安全健康、应急救护、生命教育等知识和技能,传播人道理念,组织青少年开展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教育等部门应当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组织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红十字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和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等红十字基层阵地的作用,开展生命教育体验等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宣传活动,宣传红十字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传播红十字文化,弘扬红十字精神。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红十字公益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刊播红十字公益广告。
鼓励车站、机场、公园、广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协助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不得自行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借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骗取财产。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多渠道筹集人道救助资金,并根据实际从地方彩票公益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数字化技术运用,实现备灾救灾、人道救助、会员和志愿者管理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提升红十字会服务管理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完善理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等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监事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按照规定对下级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等情况,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将组织信息、财务信息、业务活动信息、捐赠款物收支信息等及时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及本会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红十字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5月29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 罗建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需要。红十字事业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社会公益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红十字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红十字不仅是一种精神,更是一面旗帜,跨越国界、种族、信仰,引领着世界范围内的人道主义活动;人道主义事业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相信红十字精神将不断发扬光大。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有力举措。
二是保持法制统一的需要。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保持法制统一,有必要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三是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我省办法自1998年施行以来,在完善红十字会组织,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红十字会基本职责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也面临募捐活动不够规范、公信力建设有待加强等新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办法,提出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二、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省红十字会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红十字会赴宣城、马鞍山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各地和有关部门意见;召开立法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
三、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共24条,其中修改17条,删除7条,新增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红十字会基本职责。一是完善了红十字会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和人道救助职责,对省红十字会、各级红十字会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工作任务。二是丰富了红十字会参与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内容。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尽责。(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二)规范红十字会募捐和财产管理。一是明确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自行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二是规定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三是明确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并接受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和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
(三)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层服务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一是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新增红十字志愿服务条款,强调红十字会应当按专业、分领域培育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二是加强红十字基层服务。要求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红十字“博爱家园”、生命教育体验场所、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等,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三是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鼓励引导青少年参与红十字活动。(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办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9月29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辛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7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红十字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9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有些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充实加强红十字会相关监督方面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改稿作如下修改:一是在修改稿第三条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活动进行监督(表决稿第三条);二是在内部监督方面,增加规定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相关内容(表决稿第二十条);三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方面,明确规定依法接受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表决稿第二十一条);四是在社会监督方面,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红十字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作了部分文字修改。有的组成人员还对法规体例结构、无偿献血者等享受优待政策等方面提出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作为实施性立法,草案修改完善过程中,按照“需要几条就定几条”的要求,不追求体例完整,着重突出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符合立法法“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精神。对组成人员就加强法律法规实施和具体政策执行等提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对于提升我省红十字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动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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