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薛江武提出辞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薛江武辞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按有关法律程序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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