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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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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9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激励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高全社会文明素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到2020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的战略目标;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着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2016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制定《条例》,结合安徽实际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有助于推动全省各级政府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近年来,我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心下移、共建共享,从设施、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积极创新、扎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效。制定《条例》,将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做法上升到法规层面,有利于更加有效地激发乡村活力、培育乡风文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总体来看,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区域发展不均衡、基层设施薄弱、基层队伍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差距明显,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制定《条例》,有助于进一步推动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管理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条例》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中的职责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文化旅游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规定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体育、科技、卫健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工作,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等群团组织和有关社会组织做好相关工作。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职责。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资源整合,鼓励和支持各级公共文化机构参加长三角地区和所在都市圈公共文化服务合作。

规范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公共文化设施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是展示文化建设成果、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阵地。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和文化发展成果的共享程度。《条例》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共文化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规划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的公共文化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提高公共文化设施标准。三是对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使用、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居民住宅区和城市公园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等作出规范。四是对总分馆制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作出相关规定。

丰富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需要处理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强化政府职责,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拓宽供给载体,提高供给质量。《条例》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中的责任,省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二是对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相关服务信息、开放时限要求等作出规定。三是对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文体设施和非国有文体场馆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等内容作出规定。四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文化下乡,提供流动文化服务,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指导基层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鼓励和扶持群众自办文化活动等内容作出规定。五是对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的内容作出规定。

 

强化激励与保障

强化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保障和激励机制,有利于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动力,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条例》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委托企业、社会组织运营;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将其所有的文化产品、文化设施委托公益性文化单位管理;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生产传播文化产品、开展文化活动。二是鼓励相关单位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文化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合作,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研究;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支持。三是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对口支持其他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对相关工作人员、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给予支持;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岗位作出规定;对建立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服务效能考评制度,加强对重大文化项目的监督评估,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公众评价和反馈机制等作出规定;就依法给予表彰激励作出规定。

强化法律责任

对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违法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有利于增强全社会依法参与、依法保障、依法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法治意识。《条例》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和公益性文化单位相关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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