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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来源:备案审查处  编发:备案审查处   发布日期: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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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420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障和促进林长制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生态区域设置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公共绿地等林业资源及生态系统保护发展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

省、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居)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在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根据需要设立省级、市级、县级林长责任区。

第五条  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指挥督导林长制的全面实施,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级林长按照分工,协调解决影响重要区域林业资源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

第六条  市、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长制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林长制实施;

(二)组织制定、实施林长制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以及林业重点发展任务;

(三)落实科学营林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措施,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四)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督促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组织开展巡林护林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督促查处、整改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六)组织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林长履行职责;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市级、县级林长按照分工,负责协调解决影响生态功能区域林业资源安全的重点问题,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七条  乡镇(街道)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和林长制工作方案,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目标任务,指导、督促村级林长履行职责;

(二)组织建立基层护林队伍,建立护林巡查制度,督促开展护林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三)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其履行主体管护义务;

(四)定期开展护林巡查,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隐患以及破坏林业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协调处理并向上级林长和相关部门报告;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乡镇(街道)副林长协助林长开展工作,承担责任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任务。

第八条  村(居)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和防火、防灾宣传教育;

(二)组织、管理、督促和检查护林员开展护林巡林;

(三)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落实主体管护义务;

(四)定期开展护林巡查,及时上报和协助解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等异常情况;

(五)完成上级林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鼓励村(居)林长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林业资源保护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支持实施林长制和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林长制工作机制,林长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承担林长制相关工作。

对在林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长制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林长责任区域统筹安排林业技术人员和护林员,并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湿地保护修复方案。

县级以上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林业资源保护管理,落实林长制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林长制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林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制定实施林长制的配套制度;

(二)承担林长会议、培训等实施林长制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制定推进林长制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调研、监督、检查、考核、奖励等工作;

(四)组织建立林长管理信息系统和林长责任区域资源档案;

(五)负责将林长接受的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的有关问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林长;

(六)林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突出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种质资源、古树名木、天然林、公益林和重要湿地,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多样性。

建立县、乡、村护林组织体系,配备护林员,推进林业资源网格化和信息化管理,组织开展林业资源安全巡护。

第十四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乡村和森林生态廊道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

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第十五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加强森林经营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完善林木采伐管理,防止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严格林业行政执法。

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建立健全林业灾害风险评估、安全预警、综合防范、应急救援机制,落实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林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引导发展林下经济、苗木花卉、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提升林业经济效益。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强化森林碳汇功能,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落实林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制度,引导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参与林权交易。落实保障林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林业投入机制。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支持林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支持林业经营主体以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大型机具等生产设施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担保贷款。

第十八条  省、市、县(市、区)建立林长会议制度,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林长会议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并可邀请本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林长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省、市、县(市、区)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名单。乡镇(街道)和村(居)林长、副林长名单由县级林长制办事机构统一公布。

在林长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林长公示牌,公布林长姓名、区域概况、职责范围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长公示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

林长接到破坏林业资源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有关部门对林长制办事机构转交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对林长制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林长未按要求履行林长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处理、未按时完成上级林长交办的事项或者其他怠于履行林长职责的,由上级林长进行约谈。

第二十三条  林长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因保护不力、执法监管不到位,导致责任区内发生损害林业资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

(三)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林长制办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查处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长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公示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1325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2016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时指示,要把好山好水保护好,把生态优势发挥出来,实现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安徽样板。2017年我省率先开展林长制改革试点,2018年在全省全面推广,2019年创建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2020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林长制正式从安徽走向全国。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

(二)贯彻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吸纳我省林长制改革成果作出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安徽在全国率先实行林长制,并经过3年的实践,有必要在全国率先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衔接。

(三)巩固提升林长制改革成果的需要。我省在实施林长制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创新和实践探索,如建立林长组织体系、目标责任体系、政策支撑体系、制度保障体系和工作推进体系;在林长统筹指挥下,推进部门协调配合、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在全社会广泛参与和多部门配合支持下,推动林业生态保护与多功能利用,开展市场化多元化林业生态补偿,全方位加强林业发展的要素保障,等等,积累了丰富有益经验,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需要上升为法规。

(四)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需要。我省林长制改革在制度领域破解了一些难题,得到了多方认同,但还存在不少矛盾和困难,如林长的设立不规范、职责不清,实施林长制任务不明晰,林长制运行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需要通过制定条例予以规范、完善和明确。

二、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林业局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深入开展了林长制立法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认真汲取基层林长和人大代表的建议,系统总结我省林长制改革经验。结合调研成果,省林业局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征求26家省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16个市及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意见。2021126,省林业局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

省司法厅承办后,及时书面征求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到安庆市、滁州市和潜山市、旌德县、凤阳县、怀远县调研,听取政府部门、乡镇、村委会、林业经营主体和人大代表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2021315,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创建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实施方案》,并参照安庆、黄山市的立法,着重从“林”“长”“制”3个字着手,明确林长的概念,准确界定五级林长的职责,进一步压紧压实林长的主体责任,妥善处理好林长职责与政府部门法定职责之间的关系,调整好林长责任与权力的对等关系,明确林长制组织体系架构,建立健全职责明晰、统一高效、运转协调的林业改革发展新体制和新机制,着力解决林业内部动力不足、活力不足与外部供给不足的问题。

《条例(草案)》共27条。主要内容:

(一)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林长的概念,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一条至第三条)。

(二)关于林长设立及其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各级林长在实践中承担的职责,规范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的设立及其保护和发展林业资源的职责(第四条至第八条)。

(三)关于政府职责和机构设置。为保障全面推行林长制,分别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责、有关部门职责,并对林长制办公室的设立及其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四)关于林长制工作任务。根据我省推进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建设“五绿并进”经验做法,结合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整体思路,规定了实施林长制的“护绿”“增绿”“管绿”“用绿”“活绿”等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五)关于林长制运行机制。规定了实施林长制的会议、社会公开、投诉举报、考核、约谈制度和运行机制(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此外,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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