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立法意见征求>内容详情

公开征求《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来源:法规二处  编发:法规二处   发布日期:2020-08-10  
【字号:

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现予公布,欢迎于2020825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构建老有所学的终身学习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人实现终身学习、促进身心健康、参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由老年教育机构组织实施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机构,包括各级各类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老年教育学院、老年学校等。

第三条 老年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按需施教的原则,推动多元化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工作,把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将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工作,发展改革、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教育工作。

编制、老干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老年教育工作,推进老年教育发展。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老年教育事业

第七条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老年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机构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利用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养老等资源,改善各级各类老年教育机构办学条件,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已有的公益性资源,兴办老年教育机构,开展适应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专家学者、在校教师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长的人员从事老年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老年教育专兼职人员信息资料库,为老年教育机构提供师资信息服务。

鼓励老年人利用所学所长,参加社区助学志愿服务,参与老年教育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老年人学习发展指南和学习资源建设标准,建立课程信息库。

支持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举办老年开放大学,开展老年远程教育,建设老年教育网络学习平台。

鼓励其他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平台,开放老年教育课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老年教育专兼职人员在薪酬福利、业务进修、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兴办老年大学,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资源加强老年教育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开展老年教育理论政策研究和交流合作,培养老年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老年教育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老年教育,举办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设立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师和工作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相应的办学经费来源。

老年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老年教育机构开展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学和学员管理制度,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形式,采取课堂学习、远程学习、体验式学习等方式,开展读书、讲座、参观、展演、游学、志愿服务等老年教育活动。

鼓励老年人自主学习,引导、支持建立各类兴趣学习团队。

第十七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教学和管理队伍。

从事老年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兼职人员应当具有组织开展相关教学的能力或者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技能、无偿参加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安全需求,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老年人在教学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老年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成本、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学费。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老年教育经费。

第二十条  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之间开展协作,共建共享教学资源,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鼓励和支持老年教育机构参加长三角地区合作,实现老年教育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推动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老年大学应当发挥带动和引领作用,对区域内其他老年教育机构在教学活动、课程资源、师资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推进老年教育向基层辐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老年教育机构教学管理、教学活动等进行检查和督导。

老年教育机构主办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所属老年教育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老年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0729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辛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当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201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54亿人,占总人口的18.1%。其中,我省60岁及以上人口为1172万人,占总人口的18.4%,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1870万人。老年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制定条例,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老年人终身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推动老年教育发展,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积极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的现实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提出“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把老年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系列政策性文件,对老年教育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强调“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制定相关地方法规促进老年教育事业规范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安徽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快“十三五”期间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我省老年教育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要求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贯彻落实和体现。

(三)加快推动我省老年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目前,我省老年教育发展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不相适应,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够高、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体制机制不完善、资源供给不充足、教育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与国家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及我省实施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广泛、灵活多样、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老年教育新格局”的目标仍有差距。亟需通过立法,破解老年教育发展中突出问题,依法促进老年教育规范健康发展,最大限度满足各类老年群众学习需求,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二、制定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老年教育立法工作,专门成立了立法起草组,由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牵头,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起草组会同省老年大学协会等有关单位,多次赴省内外开展调研,在深入调研、系统梳理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广祥率队开展专题调研,起草组先后多次赴部分市、县听取意见,并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人大的建议、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工作协调会,经过多轮调研、协调和修改后,于2020714日提交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在老年教育立法过程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主旨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立足于我省实际,确立新时代老年教育法制基本框架,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注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及省委有关老年教育重大决策部署,与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政策措施保持一致性;二遵循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老年教育立法空白的现实状况,强调立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实践性,与其他相关法规保持衔接与互补;突出地方特色,紧密结合当前我省老年教育发展现状以及老年教育自身发展特征,力求符合安徽实际、遵循发展规律、体现人民意愿。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6条,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

明确适用范围。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及其相关活动(第二条第一款)。二是界定了老年教育与老年教育机构的内涵和范围(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确立老年教育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原则,推动多元化发展老年教育(第三条)。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为老年教育工作主管部门,实行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第五条)

完善老年教育发展保障措施。一是加强财政经费保障,明确将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二是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将老年教育机构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强调整合利用资源,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第八条)。三是加强老年教育服务,促进老年教育发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四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第六条、第十三条)。

(四)规范老年教育机构及其管理。一是明确了老年教育机构设立条件(第十四条)。二是明确建立教学管理相关制度,对老年教育机构在教学活动、学员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收费制度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三是发挥现有老年大学在教学活动、课程资源、师资培训等方面优势与引领作用,推进老年教育向基层辐射(第二十一条)。四是定期开展检查与督导,加强工作指导与协调(第二十二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姓名: *
电话: *
地址: *
主题: *
内容:
验证码:
提交

您是本站第15085939位访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05005511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379号
总值班室电话:0551-63608230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中山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