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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沈素琍同志在《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来源:综合处  编发:综合处   发布日期: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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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5日)

 

在《长江保护法》正式实3前,我们召开这个座谈会,目的是保证《长江保护法》在我省的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是为我国第一大江河量身定制的“专门法”,在我国法治建设史和生态文明建设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标志性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是栗战书委员长高度重视,122专门召开座谈会作出部署,强调“不仅要把法律立好,还要保证法律实施好”。安徽作为长江流域的重要省份,在依法保护长江方面责无旁贷。我们今天这个会议,就是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省委的部署要求,推动全省各级各有关方面大力实施《长江保护法》, 更好用法律武器守护好长江这一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下面,我就扎实抓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讲3意见。

第一,要从战略层面深刻认识重大意义。长江大保护,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长江流域人民福祉,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长江保护法》为长江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抓好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不仅是我们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应当自觉扛起的政治责任。

一是践行“两个维护”的法治之举。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在法治实践上,就是要坚定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法决策。制定《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大保护,2016年以来,先后多次考察长江上、中、下游,包括去年8月亲临我省马鞍山市考察,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要把生态优势发挥出来,实现人民保护长江、长江造福人民的良性循环”。习近平总书记还明确要求“抓紧制定一部《长江保护法》, 联动修订水法、航道法等,让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有法可依”。党中央印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就此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在已经通过的《长江保护法》,就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实施好《长江保护法》,就是要以法治方式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特别是立法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是坚定做到“两个维护”具体的、现实的体现。

二是永葆长江生机活力的法治路径。长江作为中国第一大河,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板块,流域面积广阔、涉及我国半数以上省份,不仅具有独特的自然生态系统,而且有着丰富的资源禀赋,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黄金水道,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摇篮之一。《长江保护法》正确把握发展和保护的关系,针对长江水体严重污染和流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等突出问题,规定了一系列更高的保护标准和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建立了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治理的硬约束机制,指引了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实施好《长江保护法》,依法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是让长江始终保持生机活力、确保一江清水绵延后世、惠泽人民最稳定、最可靠的路径,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要事,也是我们应担的历史重任。

三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动能。长江经济带拥有我国最广阔的腹地和发展空间,生态地位突出,发展潜力巨大,是全国除沿海开放地区以外经济密度最大的经济带,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安徽是长江经济带战略要地。省委去年底专门出台了《加快建设现代化美丽长江经济带的意见》,提出要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走在前列。《长江保护法》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动能。实施好这部法律,通过依法规划和管控来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促进整个长江经济带的产业动能转换、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第二,要以系统思维全面落实法律规定。《长江保护法》9章、96条,对长江保护和绿色发展作出了全方位、系统性的规定,既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相衔接,又聚焦流域层面的突出问题、重点问题和全局性问题,作出了许多针对性、适用性、操作性强的规定。全省各级各方面要以科学理念、系统思维,全面落实法律规定,确保取得最佳的法治效果。实施中,要突出把3方面。

一要把准两个定位。一方面,要坚持《长江保护法》首先是一部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定位,自觉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立法宗旨,严格执行法律关于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硬性规定,依法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建设行为,用法律武器守牢生态保护防线。另一方面,要把握《长江保护法》也是一部绿色发展促进法的基本定位,在法律框架下推动流域内重点产业升级改造和重污染企业清洁化改造、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更好打造八百里皖江黄金水道。要秉持建设生态文明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用足用好《长江保护法》对绿色发展的支持性、保障性及相关约束性措施,推动我省长江流域各地方加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让长江清水绿岸产生更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要坚持统筹推进。《长江保护法》针对过去管理分散、“九龙治水”等问题,既在国家层面建立了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长江保护工作,又科学合理界定了国务院部门、长江流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保护职责、协同责任,建立起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管理体制。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保持全流域系统保护和治理的大格局,树立全国上下、流域各地齐抓共管的“一盘棋”思想,切实担负起应尽之责。要严格执行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关于整体推进长江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全面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河长的职责。将来执法检查都得按法条对照进行。根据需要,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编制规划、监督执法等方面,同长江流域其他相关地方协同协作。要努力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一体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合力建设生态环境监测体系、联防联控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切实增强长江保护和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要注重远谋近施。《长江保护法》中有62条是关于政府及其部门责任的规定。我省相关地方政府及部门要切实把这些法定职责扛起来、落实好。法律实施之初,要抓紧抓好一些重点工作。首先要科学编制长江保护相关规划。按照法律规定,从实际出发,建立包括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在内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功能空间,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确保长江流域产业结构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同时要加强河湖岸线管控。《长江保护法》明确对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措施,分别划出“一公里”、“三公里”范围禁止性建设红线。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根据法律规定做好调整衔接工作,依法划定保护范围,严控开发建设,促进长江岸线合理高效利用。再者要持续推进禁捕退捕工作。严格落实《长江保护法》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规定,在近年来已做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基础上,以更大力度抓好禁捕退捕工作。尤其要按照中央及省委部署,依法做好退捕上岸渔民补偿安置工作,更多地为群众办实事,促进他们有序转产就业,安心生产生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要重视维护长江生态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扬子鳄、江豚等珍稀濒危物种保护,这是安徽的特殊任务。

第三,要以硬实举措增强法律实施效果。《长江保护法》涵盖了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等多方面内容,体现了长江保护的综合性和系统性,有利于“全面保护”。各级各有关方面在实施中,既要各履其责,又要协同配合,形成严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法律实施到边到位。要突出抓4环节。

一要强化执法监管。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日常监管和集中检查、全面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对污染长江环境的行为,敢于碰硬、铁腕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长江保护法》第八章用 12条,明确了破坏长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设定了多种处罚方式,罚款额度有的高达500万元、有的上限达到货值额度或销售价款的20倍,与其他环保法律相比,法律责任规定更严,违法处罚力度更大,充分体现了重典治理和严格保护。我省长江流域各行政执法单位、司法机关要把这些硬实的法律规定运用好,让敢于挑战法律权威、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让严法生威。

二要强化人大监督。省及沿江8市各级人大要综合运用听审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推动《长江保护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特别是要按照82条的明确规定,定期听取同级政府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的报告。省人大有关专委会要在开展生态环保法律监督工作中,把《长江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摆在突出位置,通过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查找法律执行中遇到的难点、痛点、淤点,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支持和促进政府及有关方面切实把法律严格执行到位。

三要强化配套措施。对标《长江保护法》,重点做好两个方面工作。其一是清理更新。对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如有与《长江保护法》规定不一致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其二是跟进配套。对《长江保护法》已有规定但较为原则、需要细化的,要及时通过制定、修改有关法规、规章等加以细化、具体化。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沿江8市人大要按照法定权限,有序推进这些工作。实践当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要及时跟进。从省人大常委会来讲,今年将修订固废法实施办法,就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开展调研论证,并将与沪苏浙人大开展流域性、区域性协同立法,同步出台关于促进和保障做好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有关决定。在推进这些立法项目中,既要贯彻《长江保护法》的精神,又要结合实际,作出细化实化的规定。

四要强化宣传普及。《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涉及各个方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采取群众易于接受、喜闻乐见的方式,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加强宣传普及。通过以案释法、公布典型案例、普法知识竞答等活动,深化拓展宣传效果。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作出我省“八五”普法决议,届时要将《长江保护法》列入普法重点,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落实。通过全面、深入、持久的宣传,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守法护江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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