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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

来源:监督协调处  编发:监督协调处   发布日期: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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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了专题询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省上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法律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为进一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推动法定职责全面落实

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宣传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依法推动打好净土保卫战。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调动全社会参与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作用,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要认真对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各项制度规定,严格落实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着力解决土壤污染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两大突出问题,坚持将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统筹部署、综合施策、整体推进,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聚焦突出问题,强化法定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的治理

要重点围绕土壤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切实做好当前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重点工作。要持续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进一步摸清底数,积极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和分析。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并加强监管。要逐步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立覆盖全指标的污染源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要加强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严格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加大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加快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与分析工作,加强农用地风险评估,强化污染源头管控。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高农药利用率,深入开展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安全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立有效的回收利用体系。要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重点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及使用权转让的监管。严格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特别是对涉及排放重点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以及涉及释放伴生放射性物质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准入要求,规范环评文件编制,提出科学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要深入推动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进一步明确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三、强化法律保障监督,进一步提高法律实施效力

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资源互通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推动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要强化科技研究和专业人才支撑,推动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先进技术应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基层一线执法人员, 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惩治污染土壤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依法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对典型违法案件要严惩重罚、及时曝光,对违法者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让法律利剑出鞘,彰显法治力量,维护法律权威。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0927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宋国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中安排的一项重要工作,常委会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组成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沈素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宋国权,副主任刘明波和秘书长朱读稳任副组长的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分为3个小组,于8月中下旬分别赴合肥、淮南、滁州、马鞍山、安庆、铜陵6个市及所属1个县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实地检查了26个点位,随机抽查了34个点位。同时委托其他10个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

这次执法检查有以下特点:一是严格对照法律重要条款和规定开展检查。着重检查政府法定职责落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检查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是聚焦重点领域。围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和修复,着力推动解决土壤污染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两大突出问题。三是提前开展抽查工作。在执法检查组开展检查前,专门派出由专家参与的抽查小组赴各地开展先期抽查,发挥相关专家的辅助作用,提高执法检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四是将执法检查与立法工作结合起来。在执法检查座谈中,专门安排听取有关方面对制定《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意见建议。五是统筹推进执法检查工作。在今年疫情防控和防汛救灾严峻形势下,各项工作的部署推进都做了较大调整,常委会加强统筹协调,要求有关机构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执法检查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六是通过执法检查推动法律宣传和普及。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通过问卷调查、实地检查、座谈交流等形式,既了解法律实施情况,又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促进各地各部门学法懂法用法。现在,我受执法检查组的委托,将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法律的总体情况

全省上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依法打好净土保卫战转化为践行“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和修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积极落实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评制度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法律第5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为此,省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32个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人民政府也都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目标任务,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法律第67条对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和工作机制作出规定。各级政府依法建立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的联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会商,实行信息共享,共同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二)认真做好土壤污染规划编制、污染调查和环境监测等基础性工作

法律第11条对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作出规定。我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中明确提出,要以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为重点,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我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也将此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谋划,正在积极组织编制全省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各地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编制工作。

法律第14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一是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这项工作2017年启动,2019年上半年完成。全省共采集并分析检测表层土壤样品12683件、深层土壤样品926件、农产品样品3540件,获得有效检测数据244091个,查明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农业农村部门正在牵头应用详查成果,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二是推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全省筛选出2225家企业列入调查范围,完成调查对象基础信息收集,形成“一图”(调查地块空间信息整合)、“一表”(调查地块土壤环境风险筛查)、“一报告”(阶段性成果报告),确定了需要开展采样调查的地块清单,现已进入采样调查阶段,将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技术成果集成。

法律第1617条对农用地地块和建设用地地块重点监测作出明确规定。省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全省布设土壤环境基础点位724个、背景点位61个、风险点位509个,将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辖区内土壤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和分析测试等,经省统一审核汇总后,向生态环境部提交省级监测报告。全省还强化基础监测工作,建立国控例行监测网络,点位布设总量为1738个,其中安全利用类风险点位32个、严格管控类44个,2019年全省实际监测农产品样品和土壤样品超过1600个;开展省控网布设,共布设点位252个,其中风险点位约占二分之一;对受污染耕地开展补充监测,2019年安全利用类区域补充监测点位108个。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逐步落实

相关企事业单位在政府监管和指导下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法律第2122条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义务作出规定。2019年列入全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名单的524家企业逐步履行严控排放情况报告、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等三项义务。其中,污水处理、固废处置企业基本落实了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涉及拆除设施、设备或搬迁的企业陆续开展了《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及《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

法律第23条对矿产企业尤其是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作出规定。全省192座尾矿库环境风险总体可控,其中174个需要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已有161个制定方案,治理工作稳步推进。截至今年3月底,在耕地重金属污染突出区域和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全省共有460家涉重金属企业开展了排查整治工作,列入整治清单的94家企业已有74家完成整治,有效预防了农田重金属污染,降低了粮食重金属超标风险。

法律第28条至第30条对农用地污染防治提出要求。全省大力推进种植业投入品减量,在长江、巢湖流域等经济带建立绿色防控示范区,优先选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风险农药。2019年累计实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总面积3.5 亿亩次(其中绿色防控覆盖率38.2%)、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达到 1.2 亿亩次,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88.7%。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5连降。全省农膜使用量12.57万吨,回收量9.41万吨,回收率79.16%。累计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24.5万公斤。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2.8%,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1.5%,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

(四)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稳步推进

法律第四章第二节对农用地分类管理作出规定。全省已完成105个县(市、区)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截止今年8月底,全省受污染耕地落实安全利用措施面积510347亩,落实严格管控措施面积10850亩,任务完成率达93.7%。依法将符合条件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严格保护,全省初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216.24万亩,要求受污染的耕地不得划入储备区。

法律第四章第三节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作出规定。制定了《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开展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全省建立了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共计231个地块),发布了污染地块名录(共42个地块),依法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进一步细化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程序。全省共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116个,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28个,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3个。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将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实施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的21个污染地块列入名录,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五)依法查处惩治土壤污染违法行为

我省持续开展绿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去年开展了全省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对滩涂地、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开展重点检查,排查可能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的有关企业,同时强化对投诉举报线索和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特别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检查。去年以来,全省还开展了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专项整治、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突出问题专项整改、全省固体废物大排查等行动,共发现并整治涉固体废物问题1763个,依法关闭取缔企业21家,处罚企业78家,追究刑事责任151人,追究行政责任172人,一大批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土壤污染公益诉讼案件426件,法院共受理土壤污染案件214件,有力震慑了环境资源犯罪行为。

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虽然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依然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制度不配套、措施不得力、资金难保障等法律实施问题,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一)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够到位

1.土壤环境“家底”不够清楚。法律第14条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作出了规定。检查发现,目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任务只是初步完成,各项成果的集成和运用才刚刚起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还在推进,全省范围的技术成果集成尚要等到年底完成。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尚未按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

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不够到位。法律第1213条对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我省制定了《安徽省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方案(试行)》,但相关标准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第62条规定,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查发现,部分地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制度和措施落实不够到位,未对污染地块划定标识明确的隔离区域,标识牌设施不完善,缺少与土壤修复及风险管控相关的内容。桐城建材五金工具厂将原电镀槽用水泥封存,但车间改为仓库使用后,未设置围栏,风险管控相关标识牌设置不完善。

3.土壤污染修复责任落实不够充分。法律第4547条对土壤污染责任人的义务作出了规定。检查发现,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特别是一些历史遗留的关闭企业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土壤污染责任人无能力履行场地调查义务,造成部分地块未及时开展初步调查。全省共有疑似污染地块231块,其中,已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地块115块(超标42块、未超标73块),未完成调查地块116块。在未完成调查的116个地块中,多数是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土壤污染责任人无能力履行场地调查。灵璧县化肥厂地块、泗县惠丰电源有限公司地块、安徽永昌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联系不上,无法下达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任务,致使相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无法开展。

(二)部分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1.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未全面建立。法律第21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检查发现,部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该项制度存在空转现象,未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或者未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部分企业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不规范,地面防渗措施不到位,危废堆放区存在泄露风险。滁州市泉盛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不规范,地面防渗措施不到位,顶棚存在漏雨现象,泄露风险较高。

2.自行监测的要求和规范有待落实完善。法律第21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部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率不高、自行监测报告表述混乱、监测标准和检出限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出具的监测报告有效性、准确性不够。来安县万博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在企业提供的2019年自行监测报告中采样分析不规范,出具的报告不具备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重点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水平有待提升

1.土壤污染预防和保护工作仍需加强。法律第19条对企业生产过程中防止土壤污染作出规定。检查发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设备老化、生产工艺限制等因素,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现象,相关企业的主动防范意识和措施不到位。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要求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未开展土壤隐患排查,也未按要求每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力度仍需加大。法律第5357条对农用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作出了规定。检查发现,一些地方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根据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分析,由于土壤受地区高背景值和工业生产影响,有的地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较差,少数耕地重金属污染较重,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艰巨。铜陵市部分地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受天然背景值影响较大,加上过去长期粗放式矿产开采,产生土壤外源污染和内源污染叠加现象,耕地严格风险管控任务占全省的比例达57.1%,治理的任务重、难度大。

3.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控措施仍需强化。法律第2379条分别对尾矿库监督检查、管理和运营作出了规定。检查发现,有些地方在尾矿库的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等方面管理措施不到位;部分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能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庐江县振兴选矿有限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但尚未报停,且厂区内有生产废料露天堆放。安徽绩溪钨业有限公司金竹坑尾矿库虽已停用,但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亟需尽快妥善处置。

(四)法律实施的保障与监督力度有待提高

1.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尚需健全。法律第7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发现,在全面落实土壤环境管理各项制度的实践中,一些地方还存在着责任落实不够、联合执法机制缺失、防治和治理措施不健全、监管和控制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资源互通、信息共享、政策衔接还有一些脱节,统一有效的预防、治理、保护、管控土壤工作的合力没有完全形成。

2.法律宣传工作尚需加强。法律第10条对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作出规定。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时间较短,宣传对象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宣传贯彻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社会知晓度和关注度明显偏低。社会公众对土壤污染问题关心不够,群众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缺乏足够认识,土壤污染防治意识相对淡薄,人人参与、自觉防治土壤污染的社会氛围还远未形成。

3.技术、人才和资金保障尚需强化。法律第9697172条对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发、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资金保障作出了规定。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工作在我省起步较晚,很多仍处于研究阶段,支撑作用不够,大规模工程应用存在费用高、周期长等问题。土壤污染调查单位能力参差不齐,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土壤调查方面的人才不足,个别地块的调查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尚在探索,各地普遍反映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筹集压力大。一些无主地块和污染责任不明确地块的修复,财政补助资金有限,地方政府资金配套能力不足,加之目前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方式方法不多,修复资金无法完全保障。

三、法律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长期存在性等特点,相对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造成的主观感受冲击力不明显,引起的重视程度相对较弱,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存在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等问题,没有真正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保工作的重点内容摆在应有位置,没有深刻认识到土壤污染对环境安全的严重危害性,没有充分认识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够主动、措施不够有力。

(二)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在土壤环境管理能力、技术支撑能力等方面还比较薄弱,与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任务和要求还不匹配,土壤污染防治监管队伍建设还难以适应形势要求。目前,全省只有合肥、芜湖、六安、马鞍山4个市生态环境局独立设立了土壤生态环境科,县级几乎没有专职人员,力量配备和业务水平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任务时存在接不住、管不好的现象。 

(三)配套政策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才一年多时间,国家一些法定的配套规定和标准还没有出台,地方的相应工作也未能及时跟上,土壤污染防治存在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不足的问题,在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执法标准的统一等方面往往容易造成矛盾纠纷。

四、意见和建议

(一)持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近期来皖考察对安徽改革发展提出了强化“两个坚持”、实现“两个更大”的目标要求,并就生态文明建设强调指出:“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把生态保护好,把生态优势发挥出来,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充分认识到土壤是维系人类生存繁衍的必要条件,是人类活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保障社会文明进步的战略资源,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要加强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着力解决土壤污染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两大突出问题,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等污染防治协同联动,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扎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基础工作,推进重点领域土壤污染防治

1.持续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积极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和分析;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并加强监管。确保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划分环境风险等级。

2.逐步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立覆盖全指标的污染源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对农产品种植基地等重要敏感区和重污染企业周围等土壤高风险区域实施加密监测,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环评批复等要求,督促企业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3.突出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合理使用化肥,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鼓励和引导种植户增施有机肥,扶持开发生产生物肥。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广农药减量使用技术,提高农药利用率,减少农药对环境的污染。深入开展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安全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立有效的回收利用体系,出台政策加大对相关企业的支持力度。

4.重点加强建设用地风险管理。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严格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特别是对涉及排放重点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以及涉及释放伴生放射性物质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准入要求,规范环评文件编制,提出科学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

5.深入推动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地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在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

(三)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完善法律实施的保障与监督

1.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建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住建、经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资源互通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公开土壤污染及防治信息。推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防控,从污染物产生、排放、处理全过程,实现水、大气、土壤污染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综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2.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尊重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土壤环境质量的知情权、报告权和举报权,提高社会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全社会参与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共同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政策的学习,市县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要强化执法培训,开展法律、规章制度、技术方法、标准规范的系统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工作水平和能力。

3.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省、市、县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积极推动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省级和市县财政统筹相关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探索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多元融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功能,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4.进一步强化科技研究和专业人才支撑。推动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专业作用,进一步提升土壤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的技术水平,为科学治土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队伍建设,抓紧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提高专业行政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为土壤环境保护提供人才支撑。

5.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充实基层环境执法力量,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设备等执法装备,不断加强和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监管体系和网络。

6.进一步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领域,加强相关立法和监督工作,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法律责任,久久为功,紧抓不放,形成合力,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加快推进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进程,各设区市人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同志们,认真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依法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工作责任,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坚决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为加快建设美好安徽作出新贡献!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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