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
审查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21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城建环资委听取了省住建厅关于法规起草工作情况的汇报,先后赴合肥、滁州、芜湖、马鞍山等地调研,征求政府相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相关研究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实地考察了部分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构配件生产基地。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发展绿色建筑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对节约资源,降低碳排放,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促进建筑业全面绿色转型,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绿色建筑的推进力度,截至2020年底,全省城镇绿色建筑规模超2.1亿平方米,新竣工绿色建筑占民用建筑面积比例达到77%。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绿色建筑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中央深改委第十次会议通过的《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上升为国家行动,明确了绿色建筑发展方向,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因此,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适应我省打造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区的现实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及时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城建环资委研究认为,《条例(草案)》与《建筑法》《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与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三、几点建议
1.关于运营节能监管。绿色建筑运营阶段的用能管理是实现节能降耗的关键环节,《条例(草案)》对此规定的较为原则。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章运行与改造中增加一条,表述为: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绿色建筑运营评估工作。
监测数据和运营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2.关于推广绿色建材。绿色建材是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虽然在第二十九条做了原则规定,但不够具体。建议在第四章技术推广应用中增加一条,表述为: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省推广使用的绿色建筑新材料、新设备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消耗、高污染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绿色建材的应用范围。”
3.关于绿色建筑扶持政策。《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对绿色建筑的扶持政策作了列举式规定,意在鼓励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但要充分考虑法规实施的实际效果。如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垂直绿化”可以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利用该项规定,无序扩大垂直绿化面积,从而导致减少地面绿化面积,增加后期维护管理难度。第(四)项关于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的规定,容易导致住宅项目容积率远高于实际容积率,第(五)项上浮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规定,与当前房地产限购限贷政策不相一致,应进一步研究斟酌。
4.关于农村自建住宅。《条例(草案)》将农村自建住宅排除在绿色建筑等级管理之外,这是由发展条件和水平决定的,但也需要对其建造方式加以引导。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中增加一条,表述为: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自建住宅绿色技术导则或者设计图集,鼓励、引导农村自建住宅因地制宜,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同时,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农村自建住宅”相应删除。
此外,《条例(草案)》中涉及的合同能源管理、新型建筑工业化等属于专业概念,建议在第三十七条中对此进行解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