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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文印室  被阅览数:2365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05-26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52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鲍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1112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六安进行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集中研究。202157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51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18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删去奖励和举报的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对奖励和举报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删去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对修订草案进行精简。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奖励和举报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实施办法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关于对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规范管理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填埋、焚烧固体废物等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固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本条规定不得擅自填埋、焚烧固体废物与上位法的上述规定不一致,缩小了禁止性行为的范围。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修改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对跨行政区域等的违法案件开展联合执法,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相互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提升执法效果,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作出规定。(修改稿第十九条)


四、关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三章关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内容过于单薄,建议补充完善。城建环资委在审查意见报告中也提出相同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高污染防治能力,推动综合利用水平,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十分必要。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城建环资委审查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章增加以下内容:


一是规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增加一条,作为修改稿第二十一条,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二是规定矿业固体废物的防治。增加一条,作为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对矿山企业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先进的选矿工艺,进行封场、覆土绿化,监测环境质量状况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三是规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增加一条,作为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对有关部门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的区别施策


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农村生活垃圾建立户分类、村收集、乡镇中转、市县处理的模式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应积极稳妥,切合实际,建议研究。城建环资委在审查意见报告中提出,我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是多样化的,在法规中不宜固定一种模式。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固废法》的规定,对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的生活垃圾,采取相对严格的管理措施,符合我省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统筹推进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合适的。同时,鉴于我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还存在委托第三方收集、运输、处理等其他有效模式,立法不宜限定为某一种模式。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城建环资委审查意见,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六、关于建立农村村庄保洁制度


城建环资委在审查意见报告中建议增加建立农村村庄保洁制度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建立农村村庄保洁制度,有利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打造村容整洁、美丽宜居、生态和谐的村庄,是必要的。根据城建环资委审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农村村庄保洁制度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七、关于强化建筑垃圾处置的运输管理


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对建筑垃圾的运输、利用、处置等作了规定。城建环资委在审查意见报告中提出,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环境问题较为突出,应当进一步加强管理。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规定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并实行封闭化运输,有利于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保持市容整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是必要的。根据城建环资委审查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并实行封闭化运输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作了相应修改;同时,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