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
的说明
——2021年5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贺懋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中央深改委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建议》明确,要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发展绿色建筑。
(二)制定条例是保障绿色建筑发展的现实要求。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扎实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短板和弱项,绿色建筑发展缺乏法治保障是其重要原因之一。有必要制定《条例》,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目前,江苏、浙江、广东等6省出台了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山东等3省出台了绿色建筑规章,合肥市颁布了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为全省立法工作积累了经验。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省司法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赴省内外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审查和论证,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在审查修改过程中,对标江苏、浙江的绿色建筑条例,在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规范、技术应用、激励政策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主动做到立法协同,体现了决策协同、文本协调、执法协力的特点。周喜安副省长专题研究了《条例(草案)》,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一)合理确定目标。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高对接长三角,并总结合肥市经验,要求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执行更高等级的绿色建筑标准(第九条)。
(二)强化全过程管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贯穿于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图审、施工、验收、销售、运行等全过程,实现闭合管理,确保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到位(第十条至第十八条)。
(三)重视运行改造。加强绿色建筑的运行管理,保障绿色建筑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重视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政策,编制计划,推动既有民用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四)完善激励机制。鼓励从产业政策、项目落地等方面,研究制定税费优惠、容积率奖励、公积金贷款、绿色金融等激励政策,引导高等级绿色建筑的发展,建立“基本级刚性约束、高星级柔性引导”的激励机制(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