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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信息来源:文印室  被阅览数:2388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05-26

 


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52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韦大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在我就《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及草案的形成过程


19868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选举实施细则。此后,根据相关法律修改及代表选举工作实践,先后于198612月、19898月、19958月、20054月、201010月和20165月进行6次修改。


202010月、2021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通过有关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以下简称解放军选举办法)作出修改,明确了代表选举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适当增加县乡人大代表名额等规定。据此,有必要对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为做好选举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我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到宿州、淮南、芜湖及宿州市桥区、淮南市谢家集区、芜湖市镜湖区、南陵县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当面听取了提出相关议案的省人大代表的意见,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各机构,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等省直机关、单位或部门,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武警安徽总队政治工作部,各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还通过省人大网站“省人大代表服务平台”征求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


2001年以来,我省乡镇撤并及乡镇改设街道工作持续进行,特别是2001—2006年期间相对较为集中,目前全省乡镇总数已由2001年的1851个减少至1239个,减少了612个,乡镇人大代表总数也由10.73万人减少至2017年的8.44万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的要求,适当增加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撤乡并镇后乡镇人大代表数量的减少;同时适当增加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大代表名额,在分配这些增加的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时,重点向由乡镇改设的街道加以倾斜,以进一步优化县级人大代表结构,也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乡镇改设街道后基层群众政治参与度不足的问题。根据修改后选举法的规定,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20名,即将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120名提高至140名;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即将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40名提高至45名。同时,对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代表总名额达到上限所对应的人口数相应予以调整。(修改决定草案第四条)


(二)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的精神,依照修改后选举法的规定,增加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


(三)修改的其他内容


1.关于驻皖武警部队选举工作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的决定》,目前武警部队由党中央和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为确保相关制度设置与改革决策相一致,修改后的解放军选举办法明确,武警部队选举工作适用解放军选举办法。据此,将选举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皖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选举”,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删去第五条。(修改决定草案第二、三、五条)


2.关于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报备。为便于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因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依法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按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确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应当在五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决定草案第六条)


3.关于追究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深刻汲取近年来查处贿选案件的经验教训,并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将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修改决定草案第七条)


此外,还对选举实施细则个别条文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正。


以上说明,请与修改决定草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