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5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杨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最新法规规章的需要。现行的《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2年制定,以下简称省《条例》)与国家最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国家《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等法规规章不一致,为确保与上位法相符合,亟须修订。
(二)主动适应无线电技术发展的需要。随着无线电技术广泛应用,频谱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无线电干扰日益增多,严重干扰了航空导航、公众通信等活动。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亟须修订省《条例》有关条文。
二、修订的过程
修订过程中,我厅联合省有关单位先后到蚌埠等地调研,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建议;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通过中国安徽网、省司法厅网站等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在此基础上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借鉴兄弟省份立法经验,形成《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8章52条,相比原省《条例》,保留10条,删除2条,新增7条,修改35条。
(一)保留10条。保留条文对应《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
(二)删除2条。上位法未规定编制无线电台(站)址专项规划和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并且很难落地实施,删除相关条文(原省《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三)新增7条。一是提高无线电台(站)址利用率(第十七条);二是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非法设台(站)行为的打击治理(第二十三条);三是加强对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保护(第三十三条);四是对照上位法,提高了对无线电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四)修改35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进一步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条件、许可要求和补偿(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不再禁止出租无线电频率(第十二条);二是规范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条件和许可要求,强调相关部门加强内部无线电台(站)的管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三是明确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免于型号核准,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登记制度修改为备案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四是规范了无线电干扰排查程序和原则,加强对无线电阻断和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五是依据上位法,加大对擅自接收国家涉密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另外对部分条文文字表述作了适当调整。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